國家發改委6月27日正式公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確定了政府制定指導價的藥品范圍及相應的定價形式和內容。此次定價目錄、形式和內容自2005年8月1日起執行。
據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與現行定價目錄相比,新目錄在定價范圍上有較大調整。此次列入政府制定指導價目錄的藥品總共大約有2400種,比現行目錄有較大幅度的增加,主要是因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醫保目錄》)內品種由不到1200種增加到大約2100種。此外,新目錄對現行定價目錄中《醫保目錄》以外的國家一、二類新藥和沒有獲得中國專利的新藥的定價依法放開,由市場調節。另外,對血液制品,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將現行的部分品種由政府定價改為全部納入政府定價。在定價權限上,首次將列入2004年版《醫保目錄》內屬于非處方藥劑型的價格,調整為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國家發改委要求《醫保目錄》內同品種非處方藥劑型應與處方藥劑型保持合理差比價關系,如果地區之間價格矛盾比較突出時,國家發改委將進行必要的協調。同時,國家發改委將根據SFDA公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情況,每年公布一次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非處方藥品目錄。
鑒于新舊《醫保目錄》定價之間有個過渡階段,通知規定,由國家發改委定價的藥品,國家發改委或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已制定公布過價格的,可繼續按公布價格執行。未制定公布價格的政府指導價藥品,在國家發改委定價前,暫授權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在本地執行的臨時價格;在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未制定公布價格前,經營者可暫按市場實際價格執行。
同時,在國家發改委制定政府指導價的藥品中,凡在國內首次上市銷售、尚無市場價格的品種或劑型,生產(進口代理)企業應在上市銷售前向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在價格主管部門未制定公布價格前,申報企業可按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藥品差比價規則自行制定價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沒有規定具體差比價關系的,可由生產經營者制定試銷價格。
凡納入國家發改委定價范圍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在國家發改委重新調整價格前,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市場實際購銷價格等情況,報經國家發改委同意后,臨時降低在本地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醫藥經濟報2005年第81期)